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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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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7-17 1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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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社联党〔201319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社会组织中的先进分子优秀人才更多地吸收到党内,注重把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管理骨干,引导广大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促进深圳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完善发展党员规划计划制度

  联合党委根据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深圳市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结合联合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队伍现状,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研究制定联合党委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联合党委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全面考察分析,依据积极分子成熟状况,提出教育、培养和考察的进度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并报联合党委审批。联合党委办公室每年115日前向市委两新组织工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以前向市委两新组织工委报告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联合党委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三、严格坚持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1、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服务社会组织发展中,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2、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从社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出发,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岗位变动时的互相衔接。

  坚持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集中培训对象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已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培训统一由市委两新组织工委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为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集中培训结束时,要对培训对象进行培训效果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方可发展入党。

3、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申请入党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为了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更广泛充分地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发展党员四票决和五榜公示制度。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四个环节进行票决,个人提交入党申请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全体党员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4、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培训,预备党员的接收、公示。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公示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健全和落实发展对象政审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教育培养情况和入党手续等报联合党委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带病入党。待审查合格后,方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

  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联合党委将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各基层党组织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联合党委每年115日前要向工委报告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715日前向工委报告上半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工委每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基层党组织。


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

20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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